請求返還土地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9年度,2684號
TPSV,109,台上,2684,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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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
上 訴 人 鉅宇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
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再審判決(109 年度再字第1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解釋契約、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所提固定租金專櫃廠商契約書、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西屯量販店民國104年6月26日、同年7月6日函等件,均為原審108 年度再字第1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前訴訟程序(原審106年度重上字第220號事件)即已提出之證物,明顯不符「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



得使用該證物者」之要件。至其所表明之其餘理由,無非說明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判決不服之理由,與原確定判決究有何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無涉。從而,上訴人依該條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或其他與判決結果無礙事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鍾 任 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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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西屯量販店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量販事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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