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9年度,213號
TPSM,109,台聲,213,20201022,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13號
聲 明 人 盧笠宏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6月1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921號),聲
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 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盧笠宏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 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又具「聲明異議狀」 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
法 官 周 政 達
法 官 林 海 祥
法 官 侯 廷 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