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9年度,1653號
TPSM,109,台抗,1653,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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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1653號
再抗告 人 彭晴平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
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 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
抗字第144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彭晴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聲字第2918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抗字第144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抗告人誤書為「刑事抗告狀」),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王 敏 慧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蔡 憲 德
法 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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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