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代 表 人 劉文雄(院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盧建川專利師
李春霖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鴻鎮
參 加 人 李品寬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9年2 月13日經訴字第1090630007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第386條定有明文。本件參 加人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此有本院送達證 書可稽(本院卷第337、339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及被告之聲請,由到場當事人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一)原告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以「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 之電池模組」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並聲明以西元2017年 1月9日申請之美國第62/443865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 被告編為第106216518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
給新型第M556938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 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2項 規定,於108年6月25日提起舉發。
(二)案經被告審查以108年10月14日(108)智專三㈡04059 字 第108209696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7舉發成 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 訴願,經經濟部於109年2 月13日以經訴字第10906300070 號決定書駁回訴願(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仍不服,遂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之主張及聲明:
(一)被告審酌參加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且未依法通知原告 限期答辯,已屬違法:
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 模組,其包含至少一電池組,及一防火隔熱層,該防火隔 熱層之熱傳導係數係隨著該防火隔熱層的溫度升高而降低 。依參加人舉發理由認「證據2說明書第9欄第61至65行已 揭示該防火隔熱層110 可由鋁製成,而鋁材料之熱傳導係 數隨著其溫度升高而降低乃是本電池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 」,惟原告於舉發答辯時乃提出證據證明鋁並未具有特定 之KT關係,即甲證3 揭示「鋁材料在溫度20℃的熱傳導係 數k值為229W/mK,而在27℃時的熱傳導係數k值則是237W/ mK,可知鋁材料在溫度升高時,其熱傳導係數將隨著溫度 升高而升高,並非降低」。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逕以參加 人之證據2說明書第5欄第18至29行「揭示該防火隔熱層110 材料包括鋁,鎂,鐵,鎳,碳及其合金,而鐵材料之熱傳 導係數係隨著其溫度升高而降低,乃是電池技術領域就材 料常溫以上相對熱傳導係數本質特性的通常知識」而審酌 參加人所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因參加人並未提及鐵材料 之熱傳導係數(Thermal conductivity)的相關說明,復 未舉證鋁、鐵等金屬在常溫至高溫狀態下之熱傳導係數為 材料領域之「通常知識」,被告亦未通知原告限期答辯即 逕予作出原處分,已違反專利法第75條、第73條第1 項、 第71條第1項之規定,程序上有重大瑕疵,顯屬違法。(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所陳「鐵材料之熱傳導係數係隨著其溫 度升高而降低」之特性,並非通常知識:
1.被告審定理由認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人對鐵的陳述為「 鐵材料之熱傳導係數係隨著其溫度升高而降低」,但因原 告所舉甲證3 已揭示至少在溫度20℃至27℃間之熱傳導係
數變化為隨著溫度升高而升高,已證明上開陳述並不正確 ,鐵並不具備該溫度特性之特徵,因此「鐵材料之熱傳導 係數係隨著其溫度升高而降低」並非通常知識。至於訴願 決定引用維基百科說明鋁及鐵之熱傳導係數與溫度的關係 ,並認為鐵具有該溫度特性特徵屬通常知識,然甲證3 揭 示鐵材料在溫度20℃的熱傳導係數k值為58W/mK,而在27℃ 時的熱傳導係數k值則是380.4W/mK,顯見訴願決定認為該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之人對鐵的陳述亦非正確,故鐵的熱傳 導係數與溫度的關係非為通常知識。
2.鋁(K-aluminum)、鐵(K-iron)與其他金屬隨著溫度變 化皆有上升與下降的情況,並非如被告所稱鋁、鐵等大多 數金屬元素及石墨在常溫至高溫狀態下的熱傳導係數為材 料領域之通常知識,顯見舉發理由、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對 鋁、鐵的熱傳導係數與溫度的陳述既不一致、也不正確。 故鋁、鐵的熱傳導係數與溫度的關係並非通常知識,同時 此事實亦顯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認定事實錯誤。(三)參加人對於組合成系爭專利之重要技術特徵應負舉證責任 ,不容以習知技術為由,而主張免負其責。原處分及訴願 決定除了認定事實錯誤之外,更主張錯誤認定的事實為通 常知識,且審酌參加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時,未給予原 告表示意見的機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 條規定「有利不 利併予注意原則」,並剝奪原告依同法第102條、第106條 陳述意見之權利,顯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四)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一種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 電池模組,其包含:至少一電池組,其包含多個單元電池 ,各該單元電池係透過一導線而相互電性連接;以及一防 火隔熱層,其具有上下貫穿的多個電池配置孔與多個氣孔 ,該些電池配置孔用以設置該些單元電池,使各該單元電 池之一側面套設於該防火隔熱層中,且該些氣孔係位於相 鄰的該些電池配置孔之間;其中,該防火隔熱層之熱傳導 係數係隨著該防火隔熱層的溫度升高而降低。
2.原處分以證據2之結構條體(formed article)110對應請 求項1之防火隔熱層並不正確。因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防 火隔熱層」是用以防火及隔熱之材質,相反地,證據2 之 結構條體由具有高熱傳導性之材料所製成,例如鋁、鎂、 鐵、鎳、碳及其合金,上開材料之熱傳導係數與溫度之關 係,對通常知識者而言,為高導熱體,且此種高熱傳導率 的材料有助於散熱,反而係低熱傳導率的材料有助於隔熱 ,因系爭專利之防火隔熱層具備防火及隔熱之功能,是以
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將證據2 之結構條體對 應請求項1 之防火隔熱層。原處分以「鐵質之結構條體」 對應請求項1之防火隔熱層,顯有違誤。
3.關於「該防火隔熱層之熱傳導係數係隨著該防火隔熱層的 溫度升高而降低」特徵(下稱特定KT關係),依據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4 頁末段、證據2說明書第5欄第18至29行之記 載可知,證據2 所揭示之鋁、鐵等金屬材料為高熱傳導性 材料,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認為高熱 傳導性材料可替代兼具良好熱阻性與導熱性效果的「防火 隔熱層」。至於請求項1 雖未記載該特定KT關係之溫度範 圍,然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使 用電池模組之溫度範圍約在零下20℃ 至200℃之間,電池 模組的溫度範圍在零下20℃至60℃是正常使用,而60℃到 150℃是失控期,150℃ 到200℃是爆炸期。故依前揭申請 專利範圍解釋之原則,該特定KT關係之溫度範圍為約零下 20℃至約200℃之間。藉由該特定KT關係,請求項1之電池 模組在該溫度範圍下可以兼具良好熱阻性與導熱性之效果 。然而,原處分除不適當地將「結構條體對應防火隔熱層 」外,其列舉鋁、鐵材質在電池模組不會使用之溫度範圍 說明其熱傳導係數及溫度之關係,亦不適當。再參酌甲證 5所示,鋁、鐵材質在零下20℃到200℃之熱傳導係數變化 不大,既然無明顯變化,鐵質之結構條體何以能在電池模 組的使用溫度範圍內兼具良好熱阻性與導熱性之效果。顯 見,即便將鐵質之結構條體對應至請求項1 之防火隔熱層 ,證據2仍未揭露請求項1所有技術特徵。
4.再者,原處分錯誤認定鐵之熱傳導係數及溫度關係為通常 知識,更以該通常知識揭露請求項1 之重要技術特徵之一 ,參照前述說明可知,證據2並未揭露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 特徵,且無組合動機,縱使組合,亦未能完成請求項1 之 發明。甚且,請求項1相對於證據2更具有有利功效,且該 有利功效係無法預期之功效。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 第2 段所記載,系爭專利透過熱傳導係數可隨著自身溫度 升高而降低的防火隔熱層,能有效控制具散熱及熱失控擴 散防護之電池模組的安全性,使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 之電池模組不至於全燒毀,且將熱失控的熱擴散控制在最 大散熱能力內,使其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不 全面延燒,因此利用防火材料產生熱阻隔效應與異向性熱 傳特性,使熱傳在不希望傳導方向減緩,而散熱方向加強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肯定進步性的因素,並非 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2 與通常知識而能輕易完成,同
時,即便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組合且能組合,其組合後 之鐵質結構條件亦不具備防火隔熱層之該溫度特性特徵之 效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具有進步性之法定專利要件。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7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獨立請求項1之 附屬項,故分別包含有該獨立項之所有要件,因請求項 1 已具有進步性,因此上開附屬項亦具有進步性。此外,請 求項2 至17另因其各別附加記載的技術特徵,而更具進步 性。
2.以系爭專利請求項8 為例,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認定事實 錯誤之違法。請求項8 係依附於請求項1及7,其增加記載 「該防火隔熱層在小於一第一溫度時,該熱傳導係數大於 0.5 W/mK,該防火隔熱層在大於一第二溫度時,該熱傳導 係數小於0.5 W/mK,其中,該第一溫度小於該第二溫度; 該第一溫度約為60℃,該第二溫度約為150℃ 」。原處分 及訴願決定係以證據3 揭露「使用水的導熱板的熱傳導係 數為0.58W/mK,溫度上升後的水蒸氣的熱傳導係數降為水 的1/25」,並以證據3之含水的導熱板510取代證據2 之結 構條體110,從而認為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然而: ⑴通常知識者並不會有動機將證據3 之使用水的導熱板取代 證據2之結構條體。因證據2的鋁、鐵等其他金屬係高熱傳 導性材質,均未揭示隨著溫度變化而可兼具良好熱阻性與 導熱性之效果的防火隔熱層,且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於證 據3第9欄第47至56行之揭示內容係認定錯誤。原處分及訴 願決定認為證據3揭示「該隔熱層604可以為液體(例如水 ),而在不發生熱失控時,該使用水的導熱板510 的熱傳 導係數大約為0.58W/mK,當單元電池發生熱失控時,隨著 溫度上升,導熱板內的水會汽化為水蒸氣,汽化後的水蒸 氣熱傳導係數僅約水的1/25之技術內容。證據3 之導熱板 510及隔熱層60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防火隔熱層 ,且該導熱板510及隔熱層604的熱傳導係數可大於0.58W/ mK並隨著溫度上升而降為原有之1/25」。惟根據訴願決定 與原處分引用的證據3 對應段落,為證據3第9欄第47至56 行的譯文與000000000申請案(即證據3之台灣對應案)說 明書第17頁第8至18行之對照表。可見,證據3所揭示者係 水的熱傳導係數為0.58W/mK,汽化後的水蒸氣熱傳導係數 僅約水的1/25,而非含水的複合導熱板的熱傳導係數為0. 58W/mK,因而證據3 自然並未揭示含水的複合導熱板「在 溫度小於60℃時,熱傳導係數大於0.5,且溫度大於150℃
時,熱傳導係數小於0.5」之技術特徵。故證據3並未揭露 「使用水的導熱板」在水是液態時的熱傳導係數及水是汽 態時的熱傳導係數,然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卻認為證據3 之 「使用水的導熱板」揭露請求項8 防火隔熱層之附加記載 ,顯見認定事實有誤。
⑵原處分所陳之組合動機有誤,因依據舉發理由及原處分認 定之組合方式,將勸阻具有通常知識者進行組合。證據 2 揭示結構條體須為高熱傳導材質,而證據3 揭示含水導熱 板比不含水導熱板的熱傳導係數為低,且水的熱傳導係數 為0.58W/mK,遠低於證據2 所採用之鋁、鐵等之熱傳導係 數,因此,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將證據3 低熱 傳導係數之「使用水的導熱板」取代證據2 之高熱傳導材 質之結構條體,此種組合方式,將破壞主引證(證據2 ) 意圖使用之目的,屬於反向教示,反而可判斷系爭專利具 有肯定進步性之因素。
⑶縱然以證據3之含水導熱板510取代證據2 之結構條體,由 於證據3 至少未能揭示「防火隔熱層在溫度小於60℃時, 熱傳導係數大於0.5,且溫度大於150℃時,熱傳導係數小 於0.5 」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 完成請求項8 所請之發明仍需要經過相當多的設計調整, 無法單純由證據2與證據3的組合輕易完成。舉例而言,請 求項8 之發明目的之一為「高溫電池單元周圍阻熱,低溫 電池單元周圍散熱,具異向性熱傳特性」,若依原處分所 主張之組合方式:以證據3之使用水的導熱板取代證據2之 結構條體,其中使用水的導熱板係在導熱板形成多個長條 形之容置空間,以容納水,因此,使用水的導熱板之體積 較大,而證據2 之相鄰單元電池間的結構條體之距離相當 近,若欲將使用水的導熱板取代證據2 之結構條體,即需 經相當多的設計方能使得相鄰單元電池的發熱能達到「高 溫阻熱及低溫散熱之效果」。故即便有組合動機,亦非能 輕易完成。
⑷參照前述不具進步性之舉證方式及上述說明可知,證據 2 與證據3之組合並未揭露請求項8之每一技術特徵、無組合 動機、其組合非能輕易完成,且縱使組合,組合後亦無法 完成請求項8之發明。此外,請求項8相對於證據2與證據3 更具有有利功效,且該有利功效係無法預期之功效。參閱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第2段之前揭記載,可知高溫的電池 單元周圍的防火隔熱層具有良好的阻熱性,而低溫的電池 單元周圍的防火隔熱層則具有良好的導熱性,而達成異向 性熱傳特性,從而有效地控制熱失控時的熱擴散。因此,
請求項8 可判斷具有肯定進步性的因素,並非具 有通常 知識者參酌證據2、3與通常知識而能輕易完成,符合專利 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具有進步性之法定專利要件。(六)系爭專利具有更正利益:
被告作成原處分時審酌參加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並未 給予原告限期答辯、適當因應之機會,剝奪原告在舉發階 段更正之機會。因原處分審定系爭專利全數請求項舉發成 立,原告在行政救濟程序中,無更正之基礎,若重回原處 分程序,原告有更正利益,且能提出多個符合專利法及專 利審查基準規定的更正要件之請求項更正。舉例而言,原 告可將系爭專利請求項8改寫為獨立請求項1並依據請求項 9 新增「該防火隔熱層由塊狀模料製成」之技術特徵,則 更正後請求項1 即為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符合更正之事 由,亦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範圍 ,且因更正後請求項1 未有減損或變更發明目的之情況, 因而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的申請專利範圍,應屬合乎 專利法且符合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之更正。
(七)聲明: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卷第15、195、376 頁)。
三、被告之答辯及聲明:
(一)原處分未違反專利法第75條、第73條第1項及第71條第1項 規定:
1.依參加人提出證據2說明書第9欄第61至65行已揭示該防火 隔熱層(110)可由鋁製成,第5欄第18至29行已揭示該防 火隔熱層材料包括鋁,鎂,鐵,鎳,碳及其合金,因材料 的熱傳導係數為材料固有的本質特性,屬於教科書、參考 書可查得之通常知識,參見英文版維基百科之「List of thermal conductivities」項目,其已揭露鋁與鐵之熱傳 導係數,及其他純金屬的熱傳導係數基本上隨溫度的升高 而降低,顯然熱傳導係數隨著其溫度升高而降低乃是本電 池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原處分根據證據2 已揭示防火隔 熱層材料包括鋁、鎂、鐵、鎳、碳及其合金的熱傳導係數 舉例,認定其乃是電池技術領域就材料常溫以上相對熱傳 導係數固有之本質特性的通常知識,亦即證據2 之技術內 容已可佐證系爭專利之防火隔熱層之熱傳導係數係隨著該 防火隔熱層的溫度升高而降低,為電池技術領域就材料常 溫以上相對熱傳導係數本質特性的「通常知識」。 2.證據3 說明書第9欄與圖5揭示一種電池模組,其包含:至 少一電池組,其包含多個單元電池(502) ;以及位在兩個 單元電池之間的防火隔熱層(510) ,當防火隔熱層是用液
體(水)為隔熱層時,在沒有單元電池熱失控時,防火隔 熱層的熱傳導係數約為0.58W/mK;不過當有一單元電池發 生熱失控時,隨著溫度上升,防火隔熱層內的水會汽化為 水蒸氣,汽化後的水蒸氣熱傳導係數僅約水的1/25。可知 證據3 也已揭示該防火隔熱層之熱傳導係數係隨著該防火 隔熱層的溫度升高而降低之技術特徵。因此,經由上述證 據2、3之技術內容可知,不管是鋁、鐵等金屬均為電池技 術領域就材料常溫以上相對熱傳導係數固有的本質特性, 故原處分並無違反專利法第75條、第73條第1 項及第71條 第1項規定。
(二)被告並無違反專利法及專利審查基準、行政程序法第5 條 、第43條及第96條第2款之規定:
1.無論從維基百科查詢所得內容或證據2、3所揭露的技術內 容,均可知該材料之熱傳導係數隨著其溫度升高而降低乃 是本技術領域的通常知識,由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限 定防火隔熱層材料種類,且證據3 也提到可用固態的石蠟 油或脂肪酸作為防火隔熱層,已揭示可以選擇不同的材料 作為防火隔熱層,亦未限定溫度範圍,顯見在任何溫度均 有適用,故原處分認定事實並無錯誤。
2.又原處分依據證據及事實認定通常知識之說明,並無與事 實不符之情形,且原處分並無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及 證據,均為參加人所提舉發理由書及證據2、3之技術內容 ,依專利法之規定進行舉發程序,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02條、第106條等規定。最後,原處分已就證據2、3之技 術內容作詳細說明,當然對原告所提之甲證3 做出回應, 原告所提甲證3 並不足採信。因此,原告所謂「原處分顯 有未舉具體證據及說明不足之瑕疵」與事實不符,故被告 並無違反專利法及審查基準、行政程序法第5 條、第43條 及第96條第2款之規定,原告主張並不可採。(三)系爭專利不符合進步性規定:
由於防火隔熱層材料為熱傳導係數隨著其溫度升高而降低 之材料乃是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因此,依前開舉發證據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7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詳見於原處分書。
(四)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139、195、376頁)。四、參加人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五、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200頁):
(一)系爭專利是否具有進步性?
1.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15至17不具進
步性?
2.證據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10不 具進步性?
3.證據2、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4不 具進步性?
(二)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有無審酌參加人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 而有違法之事由?
(三)被告有無剝奪原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8更正為獨立請求項1 ,並依據請求項9 新增「該防火隔熱層由塊狀模料製成」 技術特徵之利益?
六、本院之判斷:
(一)應適用的法令:
1.新型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處分時之規定, 專利法第119條第3項本文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專利之申 請日為106年11月7日,核准處分日為107年1月11日,公告 日為107年3月11日,是以系爭專利應否撤銷,自應以核准 處分時所適用之106年1 月18日修正公布、106年5月1日施 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核准時專利法)。
2.按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規定,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 取得發明專利,此依同法第120 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 之。而新型專利權違反上開專利法之規定者,依同法第11 9 條規定,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從而,系 爭專利有無違反上開專利法之情事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 ,依法自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 。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1.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在電池模組系統中,熱失控後使電池模組發生全部燒毀的 狀況相當常見,尤其是高能量的鋰電池模組,由於電池堆 疊緊密,即使只有一顆電池熱失控(thermal runaway ) ,其產生的熱量會引發不可控的連鎖反應,使得全部模組 電池燒毀損失,甚至造成爆炸導致傷亡出現。因此,為了 控制電池模組的安全性使電池模組不至於全燒毀而影響人 員的生命財產的損失,必須開發有效控制熱能的材料及方 法,以維護電池模組的安全性。
⑵本創作提供一種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包 含至少一電池組與一防火隔熱層。至少一電池組包含多個 單元電池,各單元電池係透過一導線而相互電性連接。防
火隔熱層具有上下貫穿的多個電池配置孔與多個氣孔,電 池配置孔用以設置單元電池,使各單元電池之一側面套設 於防火隔熱層中,氣孔係位於相鄰的電池配置孔之間。其 中,防火隔熱層之一熱傳導係數(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係隨著防火隔熱層的溫度而降低(參系爭 專利說明書第1至2頁)。
2.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之第四圖所示。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7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 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其包含: 至少一電池組,其包含多個單元電池,各該單元電池係透 過一導線而相互電性連接;以及一防火隔熱層,其具有上 下貫穿的多個電池配置孔與多個氣孔,該些電池配置孔用 以設置該些單元電池,使各該單元電池之一側面套設於該 防火隔熱層中,且該些氣孔係位於相鄰的該些電池配置孔 之間;其中,該防火隔熱層之熱傳導係數係隨著該防火隔 熱層的溫度升高而降低。
⑵請求項2: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相鄰的該些單元電池透過該導線而並聯形成至少一 次電池組。
⑶請求項3:
如請求項2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次電池組係為多個,相鄰的該些次電池組透過該 導線而串聯形成該電池組。
⑷請求項4:
如請求項3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相鄰的該些次電池組之正負極在同一平面上係交錯 設置。
⑸請求項5: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些氣孔與該些電池配置孔係以蜂巢式最密排列方 式配置。
⑹請求項6: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些氣孔與該些電池配置孔係以線性排列方式配置 。
⑺請求項7: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防火隔熱層在小於一第一溫度時,該熱傳導係數 大於0.5W/mK ,該防火隔熱層在大於一第二溫度時,該熱 傳導係數小於0.5W/mK ,其中,該第一溫度小於該第二溫 度。
⑻請求項8:
如請求項7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第一溫度約為60℃,該第二溫度約為150℃。 ⑼請求項9: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防火隔熱層係由高分子材料與具反應型官能基之 無機粉體複合材料製成,或由包含玻纖、無機填料與不飽 和樹脂複合材料組合的塊狀模料製成。
⑽請求項10:
如請求項9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高分子材料與具反應型官能基之無機粉體複合材 料係為聚胺酯與氫氧化鋁複合材料。
⑾請求項11: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更包含至少一支撐座,其鄰接於該防火隔熱層,該至少一 支撐座具有上下貫穿的多個電池固定孔與多個通孔,該些 電池固定孔與該些電池配置孔係對應設置,該些通孔與該 些氣孔係對應設置,使各該單元電池之該側面套設於該至 少一支撐座中。
⑿請求項12:
如請求項11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支撐座係為兩個,分別配置在該些單元電池的相 對兩末端。
⒀請求項13:
如請求項12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電池組係為多個,該些電池組為堆疊排列,使所 屬不同該些電池組的該些支撐座相互堆疊,以形成一間隙 於兩相鄰的該些支撐座之間。
⒁請求項14:
如請求項13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更包含至少一蓋板,其鄰接於該至少一支撐座,該至少一 蓋板具有上下貫穿的多個電極通孔與多個貫孔,各該電極 通孔與各該單元電池之一正極或一負極其中之一的位置對 應配置,且該些貫孔與該些氣孔及該些通孔係對應設置。 ⒂請求項15: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更包含至少一蓋板,其鄰接於該防火隔熱層,該至少一蓋 板具有上下貫穿的多個電極通孔與多個貫孔,各該電極通 孔與各該單元電池之一正極或一負極其中之一的位置對應 配置,且該些貫孔與該些氣孔係對應設置。
⒃請求項16: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防火隔熱層係為多個,該些防火隔熱層層層堆疊 而使各該單元電池的該側面整個被包覆在該些防火隔熱層 中。
⒄請求項17:
如請求項1 所述之具散熱及熱失控擴散防護之電池模組, 其中,該防火隔熱層係包覆各該單元電池的整個該側面。(三)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1.證據2:
⑴證據2為2016年1 月19日公告之美國第US9240575B2號專利 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及優先權日(106年1月 9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之技術內容:
一種電源裝置,包括:成型體,其具有兩個以上獨立的收 納孔;電極組,其通過將具有集電體以及配置在所述集電 體上的合劑層的正極和負極、與由所述正極和所述負極夾 著的隔膜的層疊物捲繞而構成,並被收納在各個所述收納 孔內;以及電解液,其被收納在各個所述收納孔內,所述 電解液以及所述電極組中的所述負極或所述正極與所述成 型體接觸(參證據2摘要)。
⑶證據2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2.證據3:
⑴證據3為2004年4月6日公告之美國第US8785026B2號專利案 ,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及優先權日(106 年1月9 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3技術內容:
一種電池系統中的散熱與熱失控擴散防護結構,包括一電 池組(module) 殼體以及至少一複合式導熱板。於電池組 殼體內置有多個單元電池(unit cell)。而所述複合式導 熱板是位於電池組殼體內與電池組殼體接觸,並置入至少 兩個的單元電池之間,作為熱在電池和殼體間的傳遞媒介 ,以及控制熱在電池間的傳遞,其中複合式導熱板是由至 少一導熱層與至少一隔熱層組成的一多層異向性導熱結構 (參證據3摘要)。
⑶證據3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3.證據4:
⑴證據4為2015年3月26日公開之美國第2015/0000000A1號專 利案,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及優先權日(106年1 月9日),可作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技術內容:
一種電池模組的熱傳導支撐結構,包括由導熱塑膠製成的 上支撐架、與該上支撐架固定連接並相間隔的下支撐架以 及複數電池。該上支撐架開設有複數上收容孔。該下支撐 架開設有複數下收容孔,該複數下收容孔與該複數上收容 孔一一對準。每個電池包括本體、正極及負極。該正極及 該負極分別位於該本體的相背兩端。該複數電池位於該上 支撐架及該下支撐架之間,該複數電池的正極卡合於該複 數上收容孔內,該複數電池的負極卡合於該複數下收容孔 內(參證據4摘要)。
⑶證據4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四)本院對爭點㈠之判斷:
1.證據2 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15至17不具進 步性:
⑴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