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紘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金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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