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黃姵婷
劉冠均
被 告 謝政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10月13日 具狀陳報檢舉光碟及該光碟之內容、截圖到院,有卷附民事 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