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著訴字,109年度,61號
IPCV,109,民著訴,61,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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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黃姵婷   
劉冠均
被   告 謝政原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於同年10月13日 具狀陳報檢舉光碟及該光碟之內容、截圖到院,有卷附民事 陳報㈡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應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另定期日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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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