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專訴字第50號
原 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林健群律師
被 告 宇太電器行
法定代理人 楊雅惠
被 告 益詮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中
被 告 林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秋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陳
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
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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