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9年度,584號
STEV,109,店補,584,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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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84號
原 告 昌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容
訴訟代理人 連淑華
高立民
被 告 葉日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618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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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聖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