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28號
原 告 綠野香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振源
訴訟代理人 李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智珈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