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9年度,834號
STEV,109,店司調,834,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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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邱紹源
相 對 人 陳冠佑
法定代理人 陳慶南
法定代理人 潘氏孝草
相 對 人 蘇壬佑
法定代理人 蘇榮吉
法定代理人 何金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未 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定有明文,此為聲請調解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應給付損害賠償新臺幣100,970元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9年9月29日命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且於同年109年10月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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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