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裕昌間請求時效取得土地合法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請求時效取得土地之交易價格,及提出證
明(例如提出房屋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
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地價值之資料等,但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
),並以該不動產交易價格為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
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本件請求時效取得登記之土地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及該房屋之建物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房屋購買證
明書。
三、提出相對人許裕昌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