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時效取得土地合法登記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9年度,469號
TLEV,109,六簡調,469,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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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裕昌間請求時效取得土地合法登記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查報本件請求時效取得土地之交易價格,及提出證
  明(例如提出房屋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
  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地價值之資料等,但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
  ),並以該不動產交易價格為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
  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二、聲請人應提出本件請求時效取得登記之土地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及該房屋之建物一類登記謄本(全部)、房屋購買證
  明書。
三、提出相對人許裕昌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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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