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9年度,296號
TLEV,109,六小,296,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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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29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許育銓 
訴訟代理人 梁丞薰 
被   告 鍾汶讌即鍾素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壹佰拾玖元,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台幣陸仟陸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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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