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9年度,287號
TLEV,109,六小,287,20201029,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 年度六小字第287 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張永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3,313元,及其中新台幣29,714元自民國95年6 月9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7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15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