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9年度,271號
TLEV,109,六小,271,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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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 年度六小字第271 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宇 
被   告 黃全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597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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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