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892號
原 告 鎰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睿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繳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新光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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