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邦龍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主張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之遺產標的價
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202,300 元,高於原告主張享
有之債權137,946 元,是本院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7,
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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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坐落所在地或名稱 │權利範圍 │現值(新臺幣) │
│ │種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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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 │全部 │2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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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彰化縣○○鄉○○段000地號 │全部 │5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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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街00號 │全部 │5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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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號 │全部 │15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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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存款│臺灣銀行彰化分行 │ │57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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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投資│有限責任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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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投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0,000股) │ │479,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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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投資│昱成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股) │ │14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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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2,20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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