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515號
原 告 張碩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敬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工作損失、家人照顧費、就醫交通費部分,應陳報
請求時間、計算方式及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金額),並
提出請假單、薪資證明、看護費計算標準、支出交通費用單
據等證物影本。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