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9年度,463號
CHEV,109,彰簡,463,20201021,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彰簡字第463號
原   告 袁維潔 
被   告 施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000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7,2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陳述:原告執有訴外人王景弘 為向原告清償借款而交付轉讓如附表所示由被告簽發交付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不 獲付款。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且原告受讓系爭本票時,尚不 知王景弘與被告間之債務關係,王景弘復未清償積欠原告之全 部借款債務。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陳述:王景弘為向原告借款,向被 告借用支票2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662,000元,以供擔 保,後王景弘再向被告借用系爭本票,並將面額35萬元之前開 其中1紙支票返還被告,另1紙迄未返還,又王景弘已向原告清 償積欠原告之全部借款債務,兩造並非直接前後手,被告無給 付系爭本票票款之義務。
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第13條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 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 惡意者,不在此限」,第28條規定「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 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 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第29條第1項規定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 承兌之責」,第52條第1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 之責」,第96條第1項、第2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 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 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第97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 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 六釐計算之利息。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 ,第121條規定「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第124條規定「第2章第1節第25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及第28 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2章第2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35 條外;第2章第5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2章第6節關於到期日之 規定,第2章第7節關於付款之規定;第2章第8節關於參加付款 之規定,除第79條及第82條第2項外;第2章第9節關於追索權 之規定,除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01條外;第2章第10節 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第2章第12節關於謄本之規定,除第119 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票據為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 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 之事實,自不負舉證責任;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 於惡意,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惡意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原告主張其執有王景弘為向原告清償借款而交付轉讓如附表所 示由被告簽發交付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 ,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且為被告不爭 執,堪信為真。依被告所辯,係以其與王景弘間所存抗辯之事 由,拒絕給付票款,其又未指原告取得系爭本票出於惡意並舉 證證明,依前開說明,自應給付票款。另被告辯稱王景弘已向 原告清償積欠原告之全部借款債務,為原告否認,而被告雖聲 請以王景弘為證人證明上情,經核該項待證事實縱然為真,被 告之票據債務亦不因此隨同消滅,自無調查必要。從而原告依 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7,270元( 第一審裁判費),命被告負擔。
本件判決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 無影響,不另論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編號│本票號碼│金額 │發票人│發票日 │到期日 │
├──┼────┼─────┼───┼──────┼──────┤




│ 1 │579632 │662,000元 │施文雄│108年9月6日 │109年4月30日│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