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8號原 告 陳錦章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被 告 林瑞得 林明煌 上 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黄增秋 住同上被 告 林桓羽(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竣晟(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妤靖(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怡儒(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林亞震(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妤思(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鐘美慧 住同上被 告 林漢忠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漢騰 住同上 林漢鎮 住同上 張林雪玉(林詹實繼承人) 住彰化縣○○市○○巷00號之1 楊林淑女(林詹實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林清義(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清章(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00○0號 林縢(原姓名林清榔)(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青松(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陳孟昀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陳思妤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2 樓 陳冠諺(原姓名陳呈科) 住同上 陳明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林文揚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楊秀美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陳紫堯 住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 陳浩偉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陳浩然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世洋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陳世勳 住同上 林國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林清恩(即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周林貴美(即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林秀蔭(即林添福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受告知人 許偉彥 住臺中市○○區○○里○○00○0號 居臺中市○○區○○里○○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2、3項所示事項。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林錦輝已於 民國108 年12月31日死亡,且其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 訟,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二、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林錦輝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 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更正 訴之聲明及分割方案(須含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及補償金 額之附表),並提出含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住處之附表。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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