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9年度,38號
CHEV,109,彰簡,38,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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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38號
原   告 陳錦章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林瑞得 
      林明煌 
上 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黄增秋  住同上
被   告 林桓羽(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竣晟(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妤靖(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
      林怡儒(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林亞震(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妤思(林錦雄、林詹實之繼承人)
           住同上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鐘美慧  住同上
被   告 林漢忠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漢騰  住同上
      林漢鎮  住同上
      張林雪玉(林詹實繼承人)
           住彰化縣○○市○○巷00號之1
      楊林淑女(林詹實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林清義(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清章(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里○○00○0號
      林縢(原姓名林清榔)(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林青松(兼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陳孟昀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陳思妤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弄00號2
            樓
      陳冠諺(原姓名陳呈科)
           住同上
      陳明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林文揚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楊秀美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陳紫堯  住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
      陳浩偉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陳浩然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陳世洋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陳世勳  住同上
      林國智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林清恩(即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周林貴美(即林添福繼承人)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林秀蔭(即林添福繼承人)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受告知人  許偉彥  住臺中市○○區○○里○○00○0號
           居臺中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2、3項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林錦輝已於 民國108 年12月31日死亡,且其並未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 訟,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提出被告即被繼承人林錦輝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 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及更正 訴之聲明及分割方案(須含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及補償金 額之附表),並提出含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住處之附表。三、依上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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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