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9年度,718號
CHEV,109,彰小,718,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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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71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詹雅樺 
被   告 洪秉鈞即洪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086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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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