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司調字,109年度,570號
CHEV,109,彰司調,570,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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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司調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姚宜嫻等間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就坐落彰化縣○○鎮○ ○○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 債權行為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相對人姚00就系 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等語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須經撤銷 相對人等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後,始得為之,是核其性 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 ,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 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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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