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356號
GSEV,109,岡補,356,2020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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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淵劉玉珍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
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
第222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以被告劉俊淵積欠原告
債務新臺幣(下同)262,919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且其被繼承人
即訴外人劉金山死亡後遺有坐落高雄市湖內區劉家段421、422、
546、547、554、557、558、572、708、711、712地號土地、海
山段603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被告劉玉珍分割繼承取
得系爭土地所有權,然被告劉俊淵亦為繼承人之一,且未拋棄繼
承,被告劉俊淵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
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起訴請
求撤銷等語,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自應以
原告因撤銷權行使所受利益即262,919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2,9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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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