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9年度,355號
GSEV,109,岡補,355,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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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李秀英 


被   告 許玉如 
      許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1,900 元(即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巷00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3,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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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