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88號
PTEV,109,屏簡,88,2020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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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88號
原   告 鄒忠諺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傑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原起訴聲
明請求被告許傑程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據繳納裁判費
5,400 元,惟原告於訴訟進行中,追加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
庚紀念醫院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5
9,808 元,及自變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則變更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5
9,8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
元後,尚應補繳7,0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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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