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97號
原 告 鄭茂忠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謝亞哲律師
朱一品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被 告 鄭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即門牌
號碼宜蘭縣○○鄉○○路00巷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至原告請求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
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