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李俊麟
相 對 人 林文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位在新北市板橋區,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