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791號
SLEV,109,士簡,791,2020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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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7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惠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LILIN RINI WIDIHART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並同時補正上訴理由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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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