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33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被 告 楊裕民
訴訟代理人 劉鼎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3日13時28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大客車(下稱A車)行經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處時,涉有起駛時,疑疏於禮讓行進中 之車輛優先通行,並注意同向內側車道來車之安全間隔之過 失,致撞擊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張美環所有,由訴外人潘順 興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B 車因而受有損害。送廠維修後,計支出修復費用共新臺幣( 下同)243,878元(含工資費用:51,831元及零件費用:192 ,047元),原告已全部依保險契約賠付予張美環,依保險法 第53條規定,原告自得代位求償。為此,爰依保險法第53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之規定,聲明請求被 告賠償243,8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請求計算折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駁回 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險保單查詢列 印、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估價單、零件認購單及統一發票等件為 證,核與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調之道 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及(二 )、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現場照片、行車執照、
駕駛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等件核閱相符。被告對於其就本件交通事故有 過失乙節並不爭執,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 條規 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而所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本件原告因本件交通事故致B 車受損 ,以修理費作為減少價額之依據,請求被告賠償,自為法所 許。據原告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B車修復費用為243,878 元(含工資費用:51,831元及零件費用:192,047元)。然 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 扣除。查B車係於106年2月15日出廠使用(行照上未寫明出 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有行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 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自 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一千分 之三百六十九,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 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 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據此 ,則至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之日即108年7月13日為止,B車已 實際使用2年5月,故原告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 償之範圍,於扣除如附表計算式所示之折舊值後,應以64, 709元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費用51,831元,共計 116,540元。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之代位權 、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16,54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為2,65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1,266元應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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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92,047×0.369=70,865第1年折舊後價值 192,047-70,865=121,182第2年折舊值 121,182×0.369=44,716第2年折舊後價值 121,182-44,716=76,466第3年折舊值 76,466×0.369×(5/12)=11,757第3年折舊後價值 76,466-11,757=6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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