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救字,109年度,20號
SLEV,109,士救,2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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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救字第20號
原   告 李得菘 
訴訟代理人 薛煒育律師
被   告 陳華雲 
訴訟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 年度士
簡字第112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 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09 年度士簡字第1125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已 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 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申請書、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及低收入戶證明書等件以為 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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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