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90號原 告 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獻村律師被 告 洪雪卿 訴訟代理人 任俞仲律師 馮聖中律師複 代理人 蔡喬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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