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83號
SLEM,109,士秩,83,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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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8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張凱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 年
5月25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930152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翔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吸食笑氣用氣球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9年5月13日1時20分許。(二)地點:臺北市士林區百齡右岸河濱公園。(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亞氮(俗 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及證人楊清政於警詢之陳述。(二)扣案之吸食笑氣用氣球1個。
(三)搜索扣案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四)照片7幀。
三、扣案之吸食笑氣用氣球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件社 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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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