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 年度士秩字第139 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杜國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9 月28日新北淡警刑字第10943787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國三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辣椒水壹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杜國三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9 月13日10時26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淡水區崙頂12號之6 。
㈢行為:杜國三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辣椒水1 瓶,並向翁 靜 、陳家慶噴灑。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杜國三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杜國三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辣椒水1 瓶 ,並向他人噴灑,實已危害他人身體、健康,所為實有不該 ,並考量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 處罰。至扣案之辣椒水1 瓶為被移送人杜國三所有,供其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1 款、第 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