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9年度,124號
SLEM,109,士秩,124,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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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士秩字第12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侯俊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9年9月2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109302232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俊旭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扣案之討債紙板壹拾貳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109年8月20日下午1時20分許。 ⑵地點:臺北市○○區○○街0段00號2樓2037室。 ⑶行為:藉端滋擾公司行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⑵證人連珮帆之證言。
⑶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張。
三、扣案之討債紙板12只為被移送人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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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