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155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黃朝新
被 告 劉家妤(原名:劉嘉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70元,及其中新臺幣30,282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