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9年度,145號
CYEV,109,朴小,145,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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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14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翁明誠 
被   告 呂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06元,及其中新臺幣21,445元自民國98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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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