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09年度,540號
CYEV,109,嘉簡調,540,20201008,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簡沛源 
      簡林壠
      簡沛淋
      簡沛洲
      簡村誠
      簡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規定。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 1 項,第380 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 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 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 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 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 參照)。因此,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 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簡沛源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尚欠 新臺幣6,157,239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查得相 對人簡沛源之被繼承人簡甲戊已死亡,留有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分之1 ,下稱系爭不動 產)。惟因相對人簡沛源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恐繼承 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竟於103 年7 月16日與相對人簡林壠簡沛淋簡沛洲簡村誠簡菀儀本於遺產分割協議,將 系爭不動產由相對人簡林壠繼承,等同相對人簡沛源將其繼 承權利無償贈與相對人簡林壠,渠等所為顯係基於詐害債權 所為。為此,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行使撤銷 權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相對人簡林壠應將系爭不動產,登 記日期103 年7 月1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



為相對人簡沛源簡林壠簡沛淋簡沛洲簡村誠、簡菀 儀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依照上開說明,民法第 244 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 爭議之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 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