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調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簡沛源
簡林壠
簡沛淋
簡沛洲
簡村誠
簡菀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規定。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 1 項,第380 條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 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 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 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 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 參照)。因此,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 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相對人簡沛源為聲請人之債務人,尚欠 新臺幣6,157,239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查得相 對人簡沛源之被繼承人簡甲戊已死亡,留有坐落嘉義縣○○ 鄉○○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 分之1 ,下稱系爭不動 產)。惟因相對人簡沛源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恐繼承 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竟於103 年7 月16日與相對人簡林壠 、簡沛淋、簡沛洲、簡村誠、簡菀儀本於遺產分割協議,將 系爭不動產由相對人簡林壠繼承,等同相對人簡沛源將其繼 承權利無償贈與相對人簡林壠,渠等所為顯係基於詐害債權 所為。為此,聲請人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行使撤銷 權及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相對人簡林壠應將系爭不動產,登 記日期103 年7 月16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
為相對人簡沛源、簡林壠、簡沛淋、簡沛洲、簡村誠、簡菀 儀公同共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依照上開說明,民法第 244 條之撤銷權為撤銷訴權,當事人須以訴訟形式撤銷該有 爭議之法律行為,由法院以形成判決決斷之,無從由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 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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