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侯宥霖
訴訟代理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被 告 謝其勳
訴訟代理人 謝郭金美
謝政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陳報:對於本件有無民法第148條適用之意見,繕本請逕送對造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錄法條:
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之界限)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