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9年度,716號
CYEV,109,嘉小,716,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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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71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蘇嘉維 
      鍾罡華 
被   告 黃嵩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910元,及從民國109年8月8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車牌AVG-3193號自用小客車從出廠日106年8月到本件車禍發 生時即108年3月9日,已使用1年8月,原告請求賠償車輛修 繕工資費用12,910元,不需計算折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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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