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9年度,448號
OLEV,109,員補,448,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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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賴儀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茂松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盧茂松、張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就下列事項,提出準備書狀(書狀除寄送本院,另將繕本逕
  寄被告收受,註明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一)敘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而有所請求或本於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
(二)敘明利息起算日,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存證信函及
   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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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