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弘章、林幼、孫佩茹、孫佩玟、孫宏明間請求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246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被繼承人孫讚金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最新戶籍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
證字號。
四、被告孫弘章於民國99年10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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