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2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記華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儘
速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繼承人張壬忍之繼承人間就其遺產所為
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以該協議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並應以被繼承人張壬忍所遺全
部遺產整體為撤銷標的。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並應
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
證字號、訴之聲明,及以被繼承人張壬忍之全體遺產為撤銷
標的,並更正正確之起訴狀附表。
二、提出被繼承人張壬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除戶戶
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338 建號建物之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姓名、年籍資
料請勿遮隱)。
四、敘明訴之聲明第3 項之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並敘明理由,及補正正確、適當之訴之聲明。
五、陳報本件債權迄今尚積欠多少金額(本金、利息應分列),
並提出交易明細表(含歷次借支或消費金額、還款金額、累
計情形等,本金、利息應分列)。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正確被告姓名、地址、身份證字號、訴之聲
明、起訴狀附表、撤銷標的),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
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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