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9年度,371號
OLEV,109,員小,371,2020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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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小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昊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0
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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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