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9年度,153號
NTEV,109,投簡,153,20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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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佳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張桔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13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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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