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09年度,159號
NTEV,109,埔小,15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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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埔小字第15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黃瓊玉 
被   告 紀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4 月14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並憑以向原告借款,詎被告自94年1 月1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新臺幣(下同)2萬8,930元,此有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現金卡帳戶基本資料查詢、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附卷,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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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