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林芬芳
訴訟代理人 王明全
原 告 王明吉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明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春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