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180號
PKEV,109,港簡,180,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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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80號
原   告 林芬芳 
訴訟代理人 王明全 
原   告 王明吉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明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明春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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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