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17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上列當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葉之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 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 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 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 告之年籍資料。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重新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更正後訴之聲明、事實理由、應分割之遺產、應 計分之比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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