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黎亭妤
被 告 蔡稷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各別犯意,分別於民國106 年2 月至108 年8 月間,在FA CEBOOK之粉絲專頁「電信小額付費換現金請聯Line」、「電 信/ 門號/ 小額付費換現金」、個人暱稱「Yung Xiao Mei 」、「游捷閔」、「王裕安」、「洪家偉」、「洪家昌」、 「曾俊呈」、「陳韋均」、「林冠羽」、「陳華宗」、「許 家維」、「黃彥彥」、「張浩然」、「吳誠隆」、「許翔凱 」、「謝翔凱」、「吳承鑫」,及在借貸網站:「9597借錢 網」、「易借網」、「5197快借網」、「517 易借網」、「 517 借錢網」、「9297借錢網」、「快借網」、「CASH借錢 網」等網站,公開刊登「小額換現金等文字」,而施詐術, 原告於106 年4 月15日上網瀏覽後,隨即上當受騙,加入暱 稱「qwe99788」之LINE帳號,與被告聯繫,誤信被告確有出 價收購遊戲點數(My Card 【智冠】)之真意而陷於錯誤, 遂依被告指示,經以個人手機門號0000000000支付被告指定 之小額付費遊戲點數予被告,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0 0 元,造成原告受有5,000 元之損害。嗣因未收到被告支付 之款項,而驚覺受騙。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上揭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 元,及自 109 年7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109 年10月8 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 ,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 第43頁),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