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複 代理人 詹惠君
林嘉鴻
被 告 沈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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