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一、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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