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9年度,466號
NHEV,109,湖簡調,466,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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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一、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貳拾捌萬零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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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