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調字第443號
原 告 伍映美
訴訟代理人 張英磊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仲偉秀等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壹佰
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玉雙